中國日報12月24日電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這批案例在涉黑涉惡定性上,堅持嚴格依法、實事求是,既不人為拔高,也不隨意降格;在組織成員的層級、范圍認定上,堅持不漏、不湊,準確區分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與一般參加者。
該批典型案例包括王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陶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閃某招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姚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姚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涉及作為主犯的成年人糾集多名未成年人實施的有組織犯罪。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對于成年人糾集長期脫離學校教育和家庭監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數較多的犯罪團伙,多次實施以暴力、威脅為主要手段的違法犯罪活動,意圖謀求強勢地位,形成非法影響,"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明顯,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對其中身心發展較為成熟,主觀上明知所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性質,有加入犯罪組織的意愿,客觀上積極參與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作用明顯的未成年人,可以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黨中央高度重視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均對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作出專門部署。應勇檢察長多次指出,要縱深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切實做到"是黑惡一個不漏、不是黑惡一個不湊"。各地檢察機關在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中,要堅持嚴格依法、不漏不湊,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對于不同的參加者,要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依法區別對待。要積極配合紀委監委、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的辦理工作,統籌推進掃黑除惡與破網打傘,不斷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法治化、規范化、專業化。